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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51号

陈喜玲与郑州市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喜玲,郑州市中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陈喜玲。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喜玲申请执行郑州市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煜按照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