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7月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飞车抢夺于2007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华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7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2)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华某等人至慈溪市龙山镇慈龙西路190号小林补胎店、镇海区骆驼街道敬德村小茅家8-2号轮胎店,采用面包车装运的方式,窃得林某、奚某堆放在店外围墙边的大型汽车旧轮胎共24只,搬运至镇海区九龙湖高速收费站北侧九龙大道旁藏匿。经鉴定,上述被盗轮胎共计价值人民币54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某、华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证人钱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奚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华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二、被告人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洪磊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