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威海海埠支行。被执行人宫建青。被执行人徐清华。被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宫建青、徐清华购买的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108-2号1404室房屋所有权。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宫建青、徐清华购买的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108-2号1404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邵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