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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执字第00063号

柯善义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善义,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柯善义,无业。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龚时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柯善义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张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善义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01.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柯善义于2013年1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张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建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