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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7号

王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耿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