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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0759号

张书河与余训贤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书河,余训贤,北京天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张书河,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训贤,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天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大院6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李小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河与被告余训贤、被告北京天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河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河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肖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