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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执字第00038号

董国政申请执行西安德立邦国际假日中心、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某,西安德立邦国际假日中心,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武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德立邦国际假日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旭晖,总经理。被执行人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某某申请执行西安德立邦国际假日中心、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未民初字第1067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6250元,并承担本案的费用及利息。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现已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5)未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星

审判员  李光熠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成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