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武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德立邦国际假日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旭晖,总经理。被执行人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某某申请执行西安德立邦国际假日中心、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未民初字第1067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6250元,并承担本案的费用及利息。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现已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5)未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星
审判员 李光熠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成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