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1382号

武远川与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远川,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武远川。被执行人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宋洋,执行董事。武远川诉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洋持有中国护照,申请执行人武远川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洋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远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河南恒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洋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林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