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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02号

叶乃东与周光习、张学宏、潘九成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乃东,周光习,张学宏,潘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叶乃东

被执行人:周光习、张学宏、潘九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三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1778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80元。但三名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九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58元至本院单位账户。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