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叶乃东
被执行人:周光习、张学宏、潘九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三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1778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80元。但三名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九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58元至本院单位账户。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