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44-1号原告洪泽顺。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负责人李均贵。被告李均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顺与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李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李均贵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杨丽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FFF0**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李均贵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丽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FF0**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范荣书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