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椒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张明荣。被申请执行人蔡彩利。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明荣、蔡彩利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椒计生征章字(2012)第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89900元,该决定于2012年7月24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尚余87900元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章字(2012)第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8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丹
审 判 员 汤俊斌
代理
审判员 陈欢欢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