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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行审字第2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4)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椒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张明荣。被申请执行人蔡彩利。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明荣、蔡彩利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椒计生征章字(2012)第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89900元,该决定于2012年7月24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尚余87900元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章字(2012)第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8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丹

审 判 员  汤俊斌

代理

审判员  陈欢欢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