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郭六旺,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被告史海宪,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六旺与被告史海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六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六旺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六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六旺负担。
审判员 董胜利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