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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09号

郭六旺与史海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郭六旺,史海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郭六旺,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被告史海宪,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六旺与被告史海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六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六旺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六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六旺负担。

审判员  董胜利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