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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086号

丁耀峰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耀峰,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86号申请人丁耀峰,男。被执行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马永庆,董事长。丁耀峰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耀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确认其出资25000元以“西安市莲湖区康乐食品厂”名义购买的被执行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归其本人所有,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丁耀峰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8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胜地

审 判 员  舒四来

代理

审判员  郑银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