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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刑初字第32号

钱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2008年3月2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3月5日因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1月26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杨其丰(已判刑)在本县钟管镇海明峰网吧上网时欠下30元充值费,该网吧网管高翔(已判刑)多次讨要未果后,与杨其丰在QQ上发生争执。9月15日,高翔纠集了沈波、陈火森、沈超金、沈耀亮、高亮、沈云良(均已判刑)等人,杨其丰亦纠集了被告人钱某及章建东、潘燕良、吴会祥、沈耀新(均已判刑)等人,双方在海明峰网吧楼下相遇后前往旁边老菜场解决纠纷,杨其丰先推搡高翔,高翔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杨其丰,被告人钱某及其余人见状都冲进老菜场相互斗殴,章建东也拿出匕首欲捅高翔,反被高翔捅伤,经鉴定,章建东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钱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QQ聊天记录、人口信息、证人梁伟栋、嵇海斌、沈其方、嵇季荣的证言、同案人沈耀新、沈云良、高翔、沈波、沈超金、沈耀亮、陈火森、高亮、杨其丰、章建东、潘燕良、吴会祥的供述、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结伙他人,在公共场所成帮结伙地相互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钱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沈筱婕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