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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经民初字第1087号

梁轩与王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建文,潘承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镇经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孙建文。委托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承松。

原告孙建文与被告潘承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承松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建文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6月相识恋爱,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6日,生有一女,取名孙某某。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业已破裂。2011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潘承松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至今其仍深爱着原告。近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关系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6月相识恋爱,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6日,生有一女,取名孙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7月5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8月30日,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坚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与原告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不睦,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关心体贴对方,彼此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建文要求与被告潘承松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建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周秀琴

人民陪审员  吴和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晓青(附上诉须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