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诉被告孙益君、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孙益君,丁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政府北侧。

负责人:葛强该支行负责人。

被告:孙益君,男,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丁宏,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诉被告孙益君、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清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