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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077号

沈某乙与牛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某乙,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77号申请人沈某乙,女。被执行人牛某某,女。沈某乙与牛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牛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沈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村×号坐北朝南及坐南朝北二层房屋中,坐南朝北二层一间房屋过户至沈某乙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