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02民初1863号
原告:窦艳花,女,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郝燕南,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二中家属楼13栋5单元101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民福西街北物产大楼西11#、12#。
负责人:梁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窦艳花诉被告郝燕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艳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艳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窦艳花承担。 审 判 员 冀开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郭俊彦 书 记 员 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