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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2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李吓柱、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李吓柱,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32417-4。负责人肖加瑞,行长。委托代理人饶丽桦,该支行营业厅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元远,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吓柱,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西苑阳光新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508759-3。法定代表人戴启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李吓柱、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百七十七元五角,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