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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2311号

2祖万丽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311号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在祥、李旭、祖万丽、郑太洲、徐涛、程玉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郯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本院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的尚有到期的债务5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本院(2012)郯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2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兰峰

审判员  徐 林

审判员  田学栋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