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向媛。被执行人深圳艾特莱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12]25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艾特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浩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范道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