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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商民四初字第7号

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白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白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商民四初字第7号原告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汇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温卫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白珑,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80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吉太

审 判 员  谢文军

人民陪审员  任宪铭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丽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