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19号
原告:沈志颖,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社区诊所医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家凤,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童心幼儿园老师,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夏玲玲,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童心幼儿园老师,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颖诉被告李家凤、夏玲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颖于2013年元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志颖负担。
审判员 汪 婕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