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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安法执字第342-1号

罗德文申请执行刘泽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德文,刘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安法执字第342-1号

申请执行人:罗德文,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执行人:刘泽林,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罗德文申请执行刘泽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安法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泽林应支付25728元、垫支受理费444元及公告费57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德文。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安法执字第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锦文

代理

审判员  张伟军

代理

审判员  何志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忠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