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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初字第188号

孝儿信用社与被告梁国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儿信用社,梁国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孝儿信用社。被告梁国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孝儿信用社与被告梁国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儿信用社以其与被告梁国其已形成还款计划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儿信用社以其与被告梁国其已形成还款计划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儿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学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跃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