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孝儿信用社。被告梁国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孝儿信用社与被告梁国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儿信用社以其与被告梁国其已形成还款计划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儿信用社以其与被告梁国其已形成还款计划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儿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学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跃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