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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调执字第568号

隋红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红军,刘吉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568号

申请执行人:隋红军

被执行人:刘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红军与

被执行人:刘吉华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0)即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