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568号
申请执行人:隋红军
被执行人:刘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红军与
被执行人:刘吉华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0)即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