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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009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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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兴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健辉

代理

审判员  闫 鸣

人民陪审员  任亚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岳 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