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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行执字第00008号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建波、车建平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建波,车建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刚,局长。被执行人王建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车建平,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2年7月3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2)第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冯志杰

审判员  张建春

审判员  索建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