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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021号

张选怀与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选怀,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张选怀,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选怀与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0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于2011年12月9日退出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及利息26936元及执行费283交至法院,法院已将全部案款26936元退还给申请人,本案到此执行完毕。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00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