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汝杰,局长。被执行人任雁冰。被执行人王天英。2013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任雁冰、王天英拒不执行我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育征决字(2012)03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育征决字(2012)03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任雁冰、王天英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决定书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辉
审判员 赵东博
审判员 兰瑞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