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丽霞、周明。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朱学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郑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