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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民初字第2282号

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丽霞、周明。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朱学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郑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