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2012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海林。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
书记员江帆到庭,被告人章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辩护人郭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在杭州市上城区市一医院一号楼二楼儿科门诊走廊的休息区长椅处,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窃取其放在长椅上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苹果iphone4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107元)、瑞艾克斯女士皮夹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7元)、丹比蛋糕券八张(价值共计人民币150元)、联华超市卡一张(内有余额508.68元)以及市民卡、银行卡等物。被告人章某逃至浣纱路平海路口处时,被反扒队员抓获。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丛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