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松执字第0025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程木香、周道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25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桂跃,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齐向阳,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程木香,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道荣,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程木香、周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木香、周道荣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贷款40000元,并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按月利率5.31‰支付利息,自2011年9月4日起至还请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434‰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案件执行费670元。被执行人程木香、周道荣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木香的存款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