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谭**,该局干部,联系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广州聚楚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坑口牌坊南边坑岗边(坑口村头一号之一)坑口市场三号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聚楚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穗荔人社行罚字(201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荔人社行罚字(201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穗荔人社行罚字(201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荔人社行罚字(201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健玲
审 判 员 黄海丹
人民陪审员 杜少薇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 记 员 刘炳礼欧卓芬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