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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行执字第2号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印、王倩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印,王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汝杰,局长。被执行人张印。被执行人王倩倩。2013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张印、王倩倩拒不执行我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育征决字(2012)052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育征决字(2012)052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印、王倩倩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决定书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辉

审判员  赵东博

审判员  兰瑞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