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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174号

王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惠五七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