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惠五七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