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17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晔、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小区新安居市场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金某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已交易的1小包“冰毒”净重1.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吕后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薛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