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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31号

宋瑞明与刘立梅、郭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瑞明,刘立梅,郭琛,刘召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宋瑞明。被告刘立梅。被告郭琛。被告刘召荣。

原告宋瑞明诉被告刘立梅、郭琛、刘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钦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