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鸿,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遂山(又名张孬),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遂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遂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遂山银行存款2.8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