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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173号

王宝鸿与张遂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鸿,张遂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鸿,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遂山(又名张孬),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遂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遂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遂山银行存款2.8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