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42号
原告:桂茂轩,男。
被告:金召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茂轩诉被告金召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茂轩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金召来名下车牌号为皖EXXX**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桂茂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召来名下车牌号为皖EXXX**的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其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