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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行初字第00216号

白理成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理成,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216号原告白理成。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宋伟,该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理成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白理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理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理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  王艳玲

审判员  宋宏凯

审判员  马晓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