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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行非诉审字第9号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发民、张玉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发民,张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行非诉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李发民。被执行人张玉萍。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01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2009)01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武文海

审 判 员  杨红涛

人民陪审员  许艳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