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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01-1号

薛忠兰与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山东博陶瓷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薛忠兰。

被告: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大观园路1号。代表人:王绪忠,厂长。

被告:山东博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

被告:王绪忠,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忠兰诉被告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山东博陶瓷业有限公司、王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忠兰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博陶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忠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博陶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忠兰撤回对被告山东博陶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 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