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54号
申请人:满奎元,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高凤全,男,43岁,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满奎元与被申请人高凤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凤全所有的价值5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