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保字第54号

满奎元与高凤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满奎元,高凤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54号

申请人:满奎元,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高凤全,男,43岁,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满奎元与被申请人高凤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凤全所有的价值5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