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雷寨村**号。注册号610100100203825。法定代表人黄文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男,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告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号祥瑞宜人家园*座****室。法定代表人张才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7148元,其余7148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相 帆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二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