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43号

原告刘耀栋诉被告陕西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43号原告刘耀栋,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罗晓飞、马腾飞。被告陕西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栓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昕,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栋诉被告陕西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耀栋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刘耀栋负担。

审判长  冯建利

审判员  王 援

审判员  张文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