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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恢执字第37号

2013恢执37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李三军,刘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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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张志山份数6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恢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李三军。被执行人刘彩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三军、刘彩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三军、刘彩娟在收到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三军、刘彩娟的存款、收入285431.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3月19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