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石某某偿还申请人陈某某垫付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53000元;被执行人石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9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2年12月22日决定给予拘留十五日。2012年12月25日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石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前付给申请人陈某某20000元;2、下余的34345元案款于2013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3、石秀君、石晓慧、顾丽丽自愿作为被执行人石某某的保证人,保证石某某依照协议履行。2013年1月5日申请人陈某某收到被执行人石某某付来案款20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旺
审判员 谢加富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