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55号罪犯刘伟国,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刘伟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9次嘉奖,2012年6月、2013年1月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