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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民初字第3478号

文清诉廖鹏、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清,廖鹏,刁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文清,女,1983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泸州市江阳区人。委托代理人何永忠,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鹏,男,1982年7月4日,汉族,居民,泸州市江阳区人。被告刁玲,女,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泸州市江阳区人。

原告文清诉被告廖鹏、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杨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2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鹏、刁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清诉称: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经营游戏厅,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债务未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廖鹏、刁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廖鹏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1年7月19日,被告廖鹏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注明:今借到文清现金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该债务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明,借条、二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廖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廖鹏应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因该债务形成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该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廖鹏、刁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清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廖鹏、刁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晚城 更多数据: